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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萍与被执行人郑端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萍,郑端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67号申请执行人XX萍,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郑端轩,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萍与被执行人郑端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XX萍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以同一生效法律文书在本院已立案执行,且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荣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丽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