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606号原告:高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连山,临沂经济开发佳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高某负担。审判员 程玉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成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