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9民初3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606号原告:高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连山,临沂经济开发佳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高某负担。审判员  程玉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成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