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春雨起重设备商场、衡水汇通轨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春雨起重设备商场,衡水汇通轨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41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春雨起重设备商场,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少卿。被执行人衡水汇通轨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贵荣。衡水市桃城区春雨起重设备商场申请衡水汇通轨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衡水市桃城区春雨起重设备商场于2017-5-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