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如意与马留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如意,马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846号原告赵如意,男,汉族,1966年8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马留明,男,汉族,住正阳县。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6月1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房屋一套:位置在正阳县新阮店乡老王社区东区1号楼西至东第四套。价款180000元,被告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原告60000元,于2011年7月6日交付80000元。合同内容显示被告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交付原告剩余购房款14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余款140000元,为此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下欠购房款14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在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被告马留明地址无法查找马留明的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如意的起诉。诉讼费15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国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依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