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新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耀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新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耀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2364号原告:杭州新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62号蓝天宾馆主楼3103、3105室。法定代表人:蒋满琪,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耀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竹园村盛峰组盛弄43号。法定代表人:庄国勇,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新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耀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已收到该通知书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