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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恢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田永宁与段雅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永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永宁,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冉家村*组。被执行人,段雅茹,女,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南小北。本院在执行田永宁诉段雅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7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中,双方私下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该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7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成海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正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