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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梅喜与被执行人杨文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喜,杨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喜,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临洮县。被执行人:杨文兵,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临洮县。申请执行人李梅喜与被执行人杨文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临衙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杨文兵于2015年9月15日前付清原告李梅喜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5000元,合计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150元,由被告杨文兵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文兵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文兵公告送达(2017)甘1124执3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17年7月31日将被执行人杨文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8月10日作出(2017)甘1124执357号决定书,对杨文兵拘留15日,移送公安机关临控。另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0000元的赔偿款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对案件执行在知悉了执行经过及相关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同意对本案执行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思盛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李军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