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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501号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农区石大公路96号。法定代表人:杨立军,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莉,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英,女,1970年2月5日出生,回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市立昌物业公司)与被告马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2日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马英同意将相关物业服务费用结清为由,申请撤回对马英的起诉。本院认为,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英负担。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抒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