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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2744号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昌荣,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奕安,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楠,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一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