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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执民字第8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丰圣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丰圣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广鹰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富盛机械有限公司,卢丰挺,董妙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民字第83-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花园街581号阳光商务大厦1301室。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8435553R。法定代表人陈侠,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丰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工业区新业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77071274-1。法定代表人卢丰挺,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广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018623-1。法定代表人王小英,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富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193379-2。法定代表人杨峥嵘,董事长。被执行人卢丰挺,男,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董妙珍,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与浙江丰圣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广鹰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富盛机械有限公司、卢丰挺、董妙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三次拍卖、一次变卖被执行人浙江丰圣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借贷质押机器设备,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7年8月21日,被执行人浙江丰圣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由其公司自寻买家,将涉案抵押机器设备以人民币100000元转让给江苏丰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款交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丰圣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转让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注销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丰圣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借贷质押登记[登记编号:缙工商抵字第(2014)第93号]。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丰圣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借贷质押机器设备的查封、拍卖、变卖[法律文书编号:(2015)浙丽执民字第83-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章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