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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宁县新军建材厂与尚金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县新军建材厂,尚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宁县新军建材厂,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新庄镇新华村*组*号。法定代表人:张军宁,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尚金龙,汉族,农民,陕西省长武县人。申请执行人宁县新军建材厂与被执行人尚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尚金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宁县新军建材厂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尚金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尚金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根据我院财产查询反馈情况,被执行人尚金龙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尚金龙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县新军建材厂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尚金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宁县新军建材厂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宁县新军建材厂发现被执行人尚金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杨小和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瑛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