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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株洲市云龙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湘潭市福特斯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王兴、陈世艳、王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云龙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福特斯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王兴,陈世艳,王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云龙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法定代表人周金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湘潭市福特斯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乡云峰村313号。被执行人王兴,男,汉族,1987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世艳,女,汉族,1988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美,女,汉族,1988年11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云龙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福特斯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王兴、陈世艳、王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云龙金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湘潭市福特斯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王兴、陈世艳、王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辉审 判 员  韩涛代理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