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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7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谭自强、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自强,陈平,刘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7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自强,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平,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铭,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谭自强因与被上诉人陈平、刘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4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谭自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自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谭自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良谷审判员  马 雯审判员  谈光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