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崔xx危险驾驶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4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xx,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9日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8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崔xx酒后驾驶晋JD54**号蓝色背景现代小型轿车,由临县三交收费站驶入临离高速,去往离石方向,行驶至临离高速282KM+260M处时,与中央护栏发生碰撞,被高速公路路政巡逻人员发现报警,高速交警一支队十七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崔xx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对崔xx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1.4mg/100ml。后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对送检的被告人崔xx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含量进行检验,被告人崔xx检验结果为159.8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崔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据被告人崔xx的供述与辩解、书证查获记录、到案经过、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崔xx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入所健康检查表、前科劣迹查证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xx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根据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8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