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黄芬与叶红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芬,叶红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840号原告:黄芬,女,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叶红秀,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黄芬与被告叶红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黄芬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黄芬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计522元,由原告黄芬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