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辖终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烟台金海龙食品有限公司、王家祥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金海龙食品有限公司,王家祥,烟台开泰食品有限公司,烟台蓬福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辖终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金海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季翠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家祥,男,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原审被告:烟台开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季翠华,总经理。原审第三人:烟台蓬福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季人彩,总经理。上诉人烟台金海龙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家祥、原审被告烟台开泰食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烟台蓬福水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初6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烟台金海龙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该案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诉争的不动产在烟台经济开发区,故应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外,该案也违反了级别管辖规定,应由基层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家祥作为申请执行人,因对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执异119号执行裁定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规定提起诉讼。该案系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执行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 明审判员 张晓宁审判员 邓鲁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