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泽忠与被告湛金胜、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泽忠,湛金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224号原告:徐泽忠,男,194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湛金胜,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办事处牯牛岗社区31组洞庭大道中段2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泽忠与被告湛金胜、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徐泽忠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湛金胜、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徐泽忠申请撤回对湛金胜、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泽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徐泽忠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薛 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