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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南宁市区某某信用社、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桂0105执129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区某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通知后,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在制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书记员  王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