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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1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新海精密机件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新海精密机件有限公司,虞新接,熊晓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1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346639-3,住所地鹰潭市沿江路滨江明珠B1-05-10号。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鹰潭市新海精密机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77227-1.住所地鹰潭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虞新接,总经理。被执行人虞新接,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熊晓珍,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鹰潭市新海精密机件有限公司、虞新接、熊晓珍(以下简称三被执行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以与三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602执1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张 芹审 判 员  余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