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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文然与延吉市意来净水机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然,延吉市意来净水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61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然,男,汉族,1963年2月6日生,吉林省龙井市安民街吉明社区七组。被执行人延吉市意来净水机制造有限公司,住延吉市朝阳街解放路966-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然与被执行人延吉市意来净水机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文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2016)吉019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91民初5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聂 莹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逄千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