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北京启创装饰有限公司与卫梦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启创装饰有限公司,卫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450号原告北京启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种业科技园聚合七街1号-351。法定代表人:胡启兵,经理。被告卫梦云,女,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启创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卫梦云一案中,原告北京北京启创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启创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启创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红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洪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