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7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方玲与重庆良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玲,重庆良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210号原告:方玲,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良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54846909H。法定代表人:郑德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超,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勇,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玲与被告重庆良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玲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6元,减半收取4473元,由原告方玲负担。审判员 李希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