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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北海市银海区高德镇包家村委会第一生产队、郭发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银海区高德镇包家村委会第一生产队,郭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高德镇包家村委会第一生产队,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诉讼代表人:包友辉,队长。被执行人:郭发和,男,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高德镇包家村委会第一生产队与被执行人郭发和借款纠纷一案中【立案时间:2017年5月15日,执行依据:(1999)银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20万元及利息】,本院受理的北海市银海区高德镇包家村委会第一生产队与被执行人郭发和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发和的财产进行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郭发和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导致本次执行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下去,通过对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高德镇包家村委会第一生产队进行约谈,告知本院对本案的执行及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郭发和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可进审 判 员 曾 强审 判 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蔡名伦书 记 员 贺 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