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树朋与王群芳、XX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朋,王群芳,XX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976号原告:王树朋,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王群芳,女,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XX华,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王树朋与被告王群芳、XX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树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计728.5元,由王树朋负担。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绍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