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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执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某、胡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胡某,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元聚三江食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湖北省罗田县。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鄂0107执2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某持有的武汉零点一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13.8385%,数额为人民币139,768.87元的股权。2017年8月8日,双方当时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某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某所有的武汉零点一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13.8385%,数额为人民币139,768.87元的股权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某所有的武汉零点一刻食品科技有限公司13.8385%,数额为人民币139,768.87元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旗审 判 员  王武辉人民陪审员  秦白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