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43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省梁山神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陶登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梁山神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陶登敏,孙宪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396-1号申请人:山东省梁山神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779742875J,住所地梁山县公明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冯敬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坦,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陶登敏,男,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孙宪国,男,汉族,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省梁山神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陶登敏、孙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省梁山神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宪国名下的房产两套,并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406898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省梁山神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宪国名下的房产两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