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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2执1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某某小额借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高某某、张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砚山县久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2执16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砚山县久贵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农某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XXX。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大学专科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0年4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砚山县久贵小额借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某某、张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云2622民初105民事调解于2017年3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2300000元、诉讼费10000元、执行费255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某、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处理情况:1、登记于高某某名下的车辆为云X**(车辆品牌为:柳特神力牌)、云X**(车辆品牌为:北京牌)、云X**号车辆(车辆品牌为:途锐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查封了云X**(车辆品牌为:北京牌)号汽车,并委托了昆明市法院对云X**号车辆(车辆品牌为:途锐牌)进行查封,查封期限均为两年。云X**(车辆品牌为:柳特神力牌)经车管部门查询,处于“转出”状态,无法进行查封。2、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的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被执行人位于麻栗坡县的锰矿已被麻栗坡县法院及文山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目前正处于评估拍卖阶段。4、被执行人位于昆明市霖雨路春之城小区E2幢201室的房屋已经抵押给陈福生,并且被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法院查封。5、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每月3000元,申请执行人不要对其工资进行处理。因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宜郿审判员  李国继审判员  杨玉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繁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