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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626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德库、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德库,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626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冯德库,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013217-9,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庆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XX强,经理。关于冯德库申请执行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145×××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00000.00元,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145×××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西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