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贝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华夏云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贝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盐城华夏云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贝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942712-6,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03幢B区508室。法定代表人:胡兰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敏,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盐城华夏云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323690384W,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景观大道智慧谷科创大厦北区22楼。法定代表人:张雷鸣,该公司总经理。南京贝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盐城华夏云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4民初6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2017年6月2日、2017年7月14日三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盐城华夏云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国土情况,被执行人盐城华夏云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并无不动产、车辆等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没有余额。本院于2017年4月30日依法作出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盐城华夏云谷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张雷鸣发出限高令。2017年8月3日,本院前去公司地址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景观大道智慧谷科创大厦北区22楼调查,发现该地址并无公司及人员。前去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不动产信息,了解其厂房已于2017年1月6日转让给盐城科教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上事实均有照片为证。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与申请人南京贝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尤敏谈话,将以上情况告知,其称暂无财产线索可提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