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侠与龚国萍、王祝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侠,龚国萍,王祝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陈侠,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龚国萍,女,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王祝宾,女,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陈侠与被执行人龚国萍、王祝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以(2016)鄂0303执448号执行裁定对申请执行人陈侠与被执行人龚国萍、王祝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陈侠发现被执行人王祝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侠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1、支付陈侠借款9562.5元;2、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祝宾银行存款9562.5元。本案申请执行人陈侠申请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03执恢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