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3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XX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终11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男,汉族,1990年3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住重庆市南川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辩护人宋卫东、夏卿,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6)渝0119刑初229号刑事判决,认定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XX向罗某某退赔现金8.5万元(已退赔),向钟某某退赔现金3万元(已退赔),向陈某退赔现金3.3万元(已退赔),向张某某退赔现金4万元(已退赔),向王某退赔现金6.5万元(已退赔),向肖某退赔现金15.2万元(已退赔),向段某某退赔现金3.84万元(已退3万元,另0.84万元已退缴至南川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向王某某退赔现金3.1万元(已退赔),向彭某退赔现金9.1万元(已退赔),向杨某退赔现金8.25万元(已退赔),向甘某某退赔现金4.1万元(该4.1万元已退缴至南川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向娄某某退赔现金16万元(已退缴至南川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向冉某某退赔现金25.5万元。原审被告人XX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官钟文华、检察官助理李毅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XX及其辩护人宋卫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于2017年8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XX撤回上诉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撤回上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9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昔原审 判 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张胜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瞿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