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宋天贵、陈连芬申请执行罗二军、罗军、王祖群、罗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天贵,陈连芬,罗二军,罗军,王祖群,罗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327号申请人执行人:宋天贵,男,1950年9月22日生,汉族。申请人执行人:陈连芬,女,1951年6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二军,男,1984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军,男,1982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祖群,女,1959年2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三军,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宋天贵、陈连芬与被申请人罗二军、罗军、王祖群、罗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天贵、陈连芬于2017年8月21日以其已与被执行人罗二军、罗军、王祖群、罗三军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对(2016)黔0524民初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4民初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朱佳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