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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沈梅先与郑州广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梅先,郑州广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3862号原告:沈梅先,女,汉族,1953年12月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张万利,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18号东2单元4层402号。法定代表人:代国钦,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红英,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帅,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梅先诉被告郑州广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广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梅先撤回对被告郑州广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梅先负担。审判员  贺长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