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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刑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静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静华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终24号原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静华,绰号“朱仔”,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西省。200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7年因在缓刑期间重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6年3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静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赣0203刑初2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静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被告人朱静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静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静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静华撤回上诉。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6)赣0203刑初2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俊炜审判员  沈晓洁审判员  罗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凡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