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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督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蓝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艳梅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牙克石市蓝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百三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督48号申请人:牙克石市蓝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黄共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艳梅,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申请人牙克石市蓝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刘艳梅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4日发出(2017)内0782民督4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艳梅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对债务本身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内0782民督4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牙克石市蓝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世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