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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8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文忠与何继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忠,何继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8民初820号原告:宋文忠,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被告:何继恩,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宋文忠与被告何继恩(又名何计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宋文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继恩(何计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文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2.给付借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4日上午,经人介绍原告借给何继恩(何计恩)现金3万元。被告当场写下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息为3分。截止原告起诉止,被告欠款本金分文未付,利息付过一些,现请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当庭提供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条一张。本院认为,宋文忠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因被告未出庭,且借款利息在借条中并未书面约定,只为双方口头约定,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院支持该借款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次日起以年息6%的利率计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继恩(何计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宋文忠借款本金3万元;二、借款利息从原告宋文忠起诉之次日起,以年利率6%计息,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何继恩(何计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富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