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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3476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3476号原告:张某,男,195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方再兵(受张某的一般授权委托),无锡市滨湖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1971年2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万锡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员 万锡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金 民书 记 员 司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