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道岭与王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岭,王秀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80号原告:王道岭,男。被告:王秀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岭诉被告王秀波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诉求,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谷 秀 琴人民陪审员 张 波人民陪审员 杨 晓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巴雅拉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