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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道岭与王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岭,王秀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80号原告:王道岭,男。被告:王秀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岭诉被告王秀波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诉求,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谷 秀 琴人民陪审员 张  波人民陪审员 杨 晓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巴雅拉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