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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敬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敬云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2刑初39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敬云,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不识字,务农,住萧县。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8日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8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7)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敬云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前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敬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8日上午10时许,萧县公安局孙圩子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徐敬云在其家东边菜地里种植的罂粟苗,遂予以铲除,经清点共计837株。被告人徐敬云于2017年2月18日经萧县公安局孙圩子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敬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徐敬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8日上午10时许,萧县公安局孙圩子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徐敬云在其家东边菜地里种植的罂粟苗,经现场清点共计837株,遂予以铲除销毁。被告人徐敬云于2017年2月18日经萧县公安局孙圩子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敬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秦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铲除记录、销毁记录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敬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837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敬云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徐敬云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敬云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敬云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银凤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