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远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远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302号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国惠路35号国奥村一期中心商业第吊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2043252D。法定代表人:杨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静,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黄丹,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远初,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远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82元,减半收取计191.91元,由原告重庆国奥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