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302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海世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世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026号之六原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697768C),住所地威海市昆明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义,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鹏,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环翠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威海世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72214204A),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河口村。法定代表人:唐艳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媛媛,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鲁1082民初302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威海世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荣成市海角小镇1号楼106室房产。现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房产解除查封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威海世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荣成市海角小镇1号楼106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孙本明人民陪审员 王子建人民陪审员 刘孟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