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董爱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爱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989号原告:内蒙古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托县双河镇新建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雪峰,经理。被告:董爱清,无业,住托县;丝琴造型”理发店.原告内蒙古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爱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内蒙古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内蒙古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