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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曹新英与叶显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新英,叶显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491号原告:曹新英,女,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路进,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显粗,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高楼镇龙湖张坑村,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曹新英与被告叶显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曹新英的委托代理人陈路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显粗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被告叶显粗向原告曹新英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10日,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显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曹新英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欢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