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6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6977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瀚诚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瀚诚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977号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增瑞,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江市瀚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胜天村15、16组。法定代表人:陈伟东。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瀚诚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3650元,由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松杰代理审判员 曹欢欢人民陪审员 李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为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