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振峰与淄博新合和陶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峰,淄博新合和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716号原告:张振峰,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委托代理人:钱家栋,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淄博新合和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北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40985386T。法定代表人:孙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峰诉被告淄博新合和陶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振峰负担。审 判 员 丁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 然书 记 员 李雪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