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孙卫飞、胡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卫飞,胡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孙卫飞,男,1970年4月26日出身,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胡磷,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孙卫飞申请胡磷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磷应支付申请人孙卫飞案款50829.0元,承担执行费662.43元。现因被执行人胡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3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 军审判员 蔡振霄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琚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