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恢2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考持仁、周承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考持仁,周承强,张敏,周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2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考持仁,男,195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周承强,男,198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张敏,女,198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周玉明,男,195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考持仁与周承强、张敏、周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