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3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金牛区利香芝童装牛仔经营部;艾力·亚森、居麦尼亚孜罕·艾尔西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牛区利香芝童装牛仔经营部,艾力·亚森,居麦尼亚孜罕·艾尔西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3335号原告:金牛区利香芝童装牛仔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国际商贸城1区10326号。经营者:代学兵,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艾力·亚森,男,1976年7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居麦尼亚孜罕·艾尔西丁,女,1978年4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金牛区利香芝童装牛仔经营部诉被告艾力·亚森、居麦尼亚孜罕·艾尔西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金牛区利香芝童装牛仔经营部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利香芝童装牛仔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牛区利香芝童装牛仔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8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牛区利香芝童装牛仔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任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雯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