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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4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徐丙坤与乔彦臣、陈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丙坤,乔彦臣,陈志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525号原告:徐丙坤,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宋海刚,河南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彦臣,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陈志彬,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丙坤诉被告乔彦臣、陈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向二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因被告陈志彬的地址长期无人,被告乔彦臣不在家中,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而原告又明确表示不交纳公告费用,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丙坤的起诉。如不服本��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