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5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文君与赵决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君,赵决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487号原告:张文君,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赵决勤(曾用名赵阳),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张文君诉被告赵决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文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文君负担。审判员 王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