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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5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文君与赵决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君,赵决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487号原告:张文君,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赵决勤(曾用名赵阳),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张文君诉被告赵决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文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文君负担。审判员  王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娜 微信公众号“”